本承运单为程锦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所有,承运单一式三份,甲方发运时留存一份,乙方公司存档一份,司机随车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收车人收车开具收条后或在乙方承运单上签字后或者已安装规定手续提车后本运输单自然终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道路运输法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公路运输乘用车事项达成一致。为保障双方的利益。乙方特别做出如下重要提示:
一、保密条款
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甲乙双方从对方获取的资料和相关的商业秘密、依法无需公开或是不得披露的信息,双方负有保密的义务,并且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被无关人员接触;
此信息仅供委托方使用。如果您不是预期的委托人,特此通知您,对于本承运单复印,发行,印刷或任何其他形式使用,或依此产生的任何行动,都是严格禁止的。
二、甲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1、甲方必须如实填写车辆名称及车辆信息,并确保自己交运的车辆不涉及两抢、偷盗、套牌、走私等涉案不合法车辆,并能提供车辆的合法来源及证明,并详细填写乙方承运单上列明的各项;
2、甲方所托运的车辆内严禁夹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剧毒、易碎等物品,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类管制刀具。枪械、白粉、海洛因、麻古、摇头丸等;
3、甲方在车内放置的物品必须确保车窗、车门、后备箱能正常关闭,并保障所搭载物品不影响视线,可以确保安全装卸上下车,且车内搭载的物品不能过于零散且总重量不得超过200kg;
4、甲方托运的车辆内严禁夹带、刻意隐瞒贵重物品。车内如有其它物品请书面交接并双方签字予以确认,否则丢失损毁自负;
5、甲方在托运车辆后有随时查询车辆在运输途中状态的权利,但必须是正常上班时间段;
6、甲方有对所运输车辆在目的地交车前查验的权利;
7、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并要求改进;
8、甲方必须按照约定期限结算盖茨运输的所有相关费用(如到付,在目的地交车之前,甲方必须交清所有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确保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事项,按时提车、及时运输并准时完成该次运输事宜;
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该次运输产生的风险及相关损失。甲方要求投保的,乙方须出具保单或承担该约定保单内容下的责任。甲方客户拒绝投保的,因交通意外、火灾爆炸、自然灾害、装卸货、雨淋、挤压、震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但乙方承担的最高份额为不超过因上述因素造成损失部分标底运费的2倍;
3、乙方有权查验被运标底车辆的合法性;
4、乙方有权查验并复核收车人的身份和证件的有效合法性;
5、乙方有义务保证被运标底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能被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6、乙方有义务提供给甲方被运标底车辆运输过程中所以状态及信息,随时查询;
7、乙方有义务在被运标底车辆抵达目的地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约定收车人提、验车辆;
8、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置换被运标底车辆的相关配置。
四、保险及承保
1、车辆运输保险由太平洋保险或中国平安保险全程承保。保险费率为车辆投保价值的0.1%;
2、保险金额为车辆实际价格,最高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含牌机动车车辆投保时,保额由委托方提供,最高不超过购置时的价格,乙方无条件接受并代为投保出具保单;
3、车辆运输险种为: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或基本险;
4、商品车可承保综合险,含牌机动车以及外迁车辆只可承担基本险。综合险承保范围为:交通意外、火灾爆炸、自然灾害、装卸货、雨淋、挤压、震动;基本险承保范围为:交通意外、火灾爆炸、自然灾害、装卸货;
5、上述保单内容均剔除刮蹭擦痕和锈损;
6、鉴于上述第5条。被运标底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新的刮蹭擦痕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报销该维修的费用;
7、鉴于上述第5条。被运车辆原有旧伤而导致的锈损保险公司和乙方均不承担修复和其他任何责任;
8、含牌旧机动车车辆出险,如车辆价值不能认定或价值认定价值出入过大可提请第三方评估机构代为评估车辆价值和残值;
9、如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险甲乙双方如未能协商一致或不接受上述约定的可依据保险条款及《保险法》相关规定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五、索赔、免赔
1、在被运标底车辆运达目的地并经接收方签字前,若甲方已经自行办理运输保险或委托乙方代办运输保险,因运输原因导致甲方车辆出现划痕、碰撞等现象,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义务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提出按照车辆实际的申报价值进行索赔,运费不免;
2、如甲方对运输的车辆自行没有办理运输保险或没有委托乙方代办运输保险的,车辆一旦发生划痕、碰撞等现象,乙方将负责车辆维修,但维修费用最高不超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运费2倍;(运输费用全额付清给乙方后再进行赔偿)
3、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运错目的地或收货人,乙方无偿运至规定地点或收货人手中;
4、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属于政府征用或罚没的;b、货物本身的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坏或毁灭;c、货物的合理损耗;d、路途堵车造成的延误;e、甲方签收托运车辆后;f、托车人或收车人的过失;g、收车方已按规定接受车辆,乙方交车人员已离开现场的,事后发现车辆有损或随车物品缺失的;h、不可抗力。合同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他由双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应采取电话、电报或传真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合同正常履行。
六、合同的解除
1、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2日通知对方;车辆运输结束后,合同自然解除。
2、协议解除后如尚有待结算费用,乙方须在2日内向另一方发出《结算通知书》并附有效单证,甲方须按照本协议有关结算约定在收到《结算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核对付清。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司机随车一份,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